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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  作者:   |  查看次数:[]

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并正式注册的学生,对其他学生的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学生申诉权益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设置6至12个月的期限。

处分到期,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能够积极进步,自觉改正错误的,经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审定,所受处分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群体违纪行为或涉外活动违纪行为的召集者或组织者;

(六)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分,但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限制:

(一)处分期内不得评定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处分期内取消其推优入党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煽动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四)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五)参与非法传销或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六)从事其他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但视其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除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作案价值较少、情节较轻,尚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较大者,依据公安机关的定性和处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的处分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多次作案、骗取钱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非法使用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重领、涂改(学生证等)、贩卖学生证优惠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校园一卡通等)者,私刻他人印章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证件、冒充老师或医生签字,伪造或涂改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使用证件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 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及其他公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损坏消防器材、通信设备,水、电、管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无论何方式参与赌钱、赌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围观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挑逗对方、制造或激化事态,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打架、斗殴、制造事端,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但未致伤对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或多次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教唆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参与打架斗殴人员承担被殴打人员相应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阴阳台放置具有安全隐患的花盆等物品、饲养宠物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从宿舍向外扔垃圾、泼脏水、丢弃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点蜡烛或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违规使用和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用水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晚归时拒绝登记相关信息,态度恶劣,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向学生食堂、公寓楼内洗手间、卫生间水池、水槽等处丢弃生活垃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视其累计学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9学时以内(含9学时),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计算旷课时数时,上课学时按实际课内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校内实习、军训、集体活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一学期无故旷考者,视其旷考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故旷考1门课程,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考2门课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考3门课程,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考4门及以上课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拒不提供考试规定证件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或者在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妨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含桌面或桌斗内);

2.在文具、墙壁、桌椅等考试环境及自身身体、衣物上事先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故意将自己试卷或与考试相关资料为他人抄袭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8.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且未上交的;

9.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同一考场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2.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窃取试卷;

6.篡改分数的;

7.第二次次考试作弊的。

8.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违纪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区寻衅滋事、乱扔物品、砸瓶子、点火把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携带、保管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主动向学校武装保卫处上交,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或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威胁恐吓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收看、隐匿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吸食、隐匿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在黄河及周边沙坑水域等危险场所游泳戏水、散步游玩,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借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网贷、借贷等活动,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擅自离校两天(含两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天至五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六天(含六天)至十四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门卫制度屡教不改者;

(二)行为不规范(如穿拖鞋上课,衣冠不整,语言、动作不文明,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

(三)男女行为不得体,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有损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规违纪行为者;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前,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坏公物或向室外乱扔杂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办理离校手续的,缓发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查清事实、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装入档案后寄送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人事局;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收回已发的毕业证、学位证,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推免研究生及各种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纪律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考试违纪、作弊或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党委研究生院审定。

(一)凡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难以认定的违纪事件可申请延期一周;对难以在两周内认定的,待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后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以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下达后一周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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